原告刘某,女,32岁。
被告伍某,男,41岁。
原告刘某与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贾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伍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在婚后感情一般,被告长期在外地打工,多次和不同的女人发生婚外情,对原告也极度不信任,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伍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夫妻感情还未到破裂的地步,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伍某于1996年自由恋爱,1996年6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伍某,现年14岁,休学在家。双方因家庭琐事于2011年8月18日协议离婚,后又于同年12月30日复婚。在复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生活琐事问题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受到了影响。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证明、户某、离婚协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记录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伍某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在长达16年的夫妻生活中双方经相互了解,已建立起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关系发生纠纷,但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加强感情交流,夫妻感情是能够得到改善和巩固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刘某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刘某与伍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贾宇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