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1。
委托代理人李某2。
委托代理人杨某。
被告袁某1。
委托代理人刘某1。
原告李某1诉被告袁某1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1于2012年4月5日以与被告袁某1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
代理审判员肖伟群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刘跃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