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暂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9年2月14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因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袁某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财产纠葛;
三、夫妻共同债务人民币x元由原告林某某承担,被告袁某某一次性给付原告林某某人民币x元,该款被告袁某某自2010年7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林某某人民币2000元,至付清止;
四、离婚后,原、被告各自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