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XX,男。
被告李XX,男。
被告李AA,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XX诉被告李XX、李AA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庞XX以其已与被告李XX、李AA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3元,减半收取916.5元,财产保全费860元,共计1776.5元,由原告庞XX负担。
审判员宋平安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