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甲,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乙,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丙,女。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闫宏音,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丁,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孟令坤,男。
上诉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孟令坤和被上诉人徐某丁、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宏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屈云华
审判员李晓梅
审判员张南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高明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