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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甲,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乙,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丙,女。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闫宏音,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丁,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孟令坤,男。

上诉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孟令坤和被上诉人徐某丁、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宏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屈云华

审判员李晓梅

审判员张南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高明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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