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益阳国强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镇。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奇国,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街X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多年以来一直在原告处赊购鱼饲料,按照当地交易习惯,养渔户都是在当地农历年底付清当年的鱼饲料款,但被告在2010年在原告处赊购的鱼饲料款折扣原告收购的鱼款之外尚欠6450元,2011年赊购鱼饲料欠款及原告代付的打鱼工资共计36568元。两项合计43018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陈某散布的谣言为由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3108元及延迟支付利息。我的调解方案是要求被告偿还货款43108元,不再要求被告支付延迟付款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同意原告的调解方案,同意偿还原告货款43018元,但被告要求分期偿还,在2012年6月6日偿还20000元,在2012年9月5日之前偿还23018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偿还原告益阳国强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货款43018元,在2012年6月6日偿还20000元,在2012年9月5日之前偿还23018元;
二、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原告益阳国强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某军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夏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