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
负责人高某,男,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该行综合管理部文秘,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X乡县x。
本院(2012)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现查明,被执行人何某的妻子周某香在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因被执行人何某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何某园的妻子周某香在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326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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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车世云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