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穗中法立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唐某某不服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04)东法行立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认为其诉讼请求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受案范围,请求撤销东山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上诉人认为被起诉人广州市公安局东山区分局未按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梁惠芳涉嫌诈骗一案解除收容审查而请求确认该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承担赔偿责任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妥。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文
代理审判员季红
代理审判员谢国雄
二OO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聂海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