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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

被告熊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云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1月相识恋爱后于2005年8月3日在某民政局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女儿熊A,X年X月X日生儿子熊B。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从2011年2月分居生活至今。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熊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熊A由原告刘某抚养,男孩熊B由被告熊某抚养,原、被告互不支付抚养费;

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欧阳云

二O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凡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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