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
被告熊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云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1月相识恋爱后于2005年8月3日在某民政局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女儿熊A,X年X月X日生儿子熊B。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从2011年2月分居生活至今。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熊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熊A由原告刘某抚养,男孩熊B由被告熊某抚养,原、被告互不支付抚养费;
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欧阳云
二O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凡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