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甲,男,生于1940年。
委托代理人马瑞,河南宛平(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乙,男,生于1955年。
委托代理人郭国敏,河南大统(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魏某丙,男,生于1937年。
上诉人魏某甲与被上诉人魏某乙及原审被告魏某丙为共同共有、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09)镇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魏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瑞、被上诉人魏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国敏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魏某丙经本院公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09)镇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回上诉人魏某甲。
审判长宋池涛
审判员王玉建
审判员王生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