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2009年2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5月6日,被告隐瞒真实年龄,原、被告在汝南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和,常因琐事生气,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
被告李某对原告诉称被告出生日期、认识及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被告李某生于X年X月X日。2009年5月6日,在被告未达二十二周岁法定婚龄情形下,通过隐瞒被告真实年龄,原、被告在汝南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但登记时被告未达法定婚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的规定,且原告向本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被告仍未达法定婚龄,法定婚姻无效情形依然存在,依照该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的规定,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应宣告无效。据此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本判决从判决作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此提出上诉。
审判长方保利
审判员秦献忠
人民陪审员姜卫华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姚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