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个人信息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嘉禾县X街X巷X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XX,男,(个人信息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嘉禾县X路X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扎实为由,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黄某钦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