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个人信息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嘉禾县X街X巷X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XX,男,(个人信息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嘉禾县X路X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扎实为由,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黄某钦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