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光保,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甲,男。
被告谭某乙,男。
本院于2012年3月5日受理了原告邓某诉被告谭某甲、谭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某承担。
审判员尹堂舟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何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