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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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法民一初字第54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

委托代理人匡某某。

被告彭某。

原告彭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某邓苏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相识,交往中被告多次打骂原告,又以要伤害原告家人威胁,1997年3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多年未能生育小孩,为此被告经常打骂原告,怀疑原告没有生育能力,后经医院检查,结果是双方都有生育障碍。2004年农历正月28日,原、被告带养一女孩取名彭某。2005年开始闹离婚,2008年被告在广东与一个贵州籍女子有不正当关系。今年3月25日被告骑摩托车撞原告未成,就将原告推倒在地拳打脚踢,后用双手掐原告的脖某,用菜刀背某原告,致原告脖某、背某等多处受伤。被告并扬言见到原告就要致死原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共同财产有一辆价值8万元的大型汽车。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有:1、判某、被告离婚;2、小孩彭某由原告抚养成年,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20000元;3、共同财产价值8万元的大型汽车平均分割。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虚假,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成立,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相识恋爱,1997年3月5日在隆回县X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多年未能生育小孩,为此被告怀疑原告没有生育能力。2004年农历正月28日,原、被告带养一女孩取名彭某。2008年原告怀疑被告在广东与一个贵州籍女子有不正当关系,为此双方发生吵架。今年3月25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打架,后双方分居至今。结婚时,原告置办了如下嫁妆:彩色电某机、电某、洗衣机、碾米机、裁缝机、电某扇各一台,席梦思床一张,棉被12床、组合家具一套、大小桌凳各一套。婚后,共同财产有一辆粤x货车,共同债权有彭某欠原、被告64000元至今未收回,另外借原告父亲彭某1万元及借被告父亲彭某1万元至今未还。

本案在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某与被告彭某自愿离婚;

二、小孩彭某原告自愿抚养成人,并自愿承担离婚后的全部小孩抚养费;

三、共同财产一辆粤x货车归被告彭某所有,共同债权彭某所欠64000元由原告收回,归原告所有;

四、共同债务欠原告父亲彭某1万元,由原告偿还,欠被告父亲彭某1万元由被告偿还;

五、原告自愿将全部嫁妆赠与被告,归被告所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某邓苏勇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某刘定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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