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杨某、王某乙与被上诉人马某、许昌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又名杨X,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丁亮,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又名马X,男。

委托代理人魏某丙,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X区X路中段集美建材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某丁,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

上诉人杨某、王某乙与被上诉人马某、许昌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魏某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8日作出(2009)魏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杨某、王某乙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某区人民法院(2009)魏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某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根义

代理审判员王某丁琪

代理审判员崔君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丁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