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又名杨X,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丁亮,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又名马X,男。
委托代理人魏某丙,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X区X路中段集美建材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某丁,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
上诉人杨某、王某乙与被上诉人马某、许昌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魏某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8日作出(2009)魏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杨某、王某乙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某区人民法院(2009)魏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某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根义
代理审判员王某丁琪
代理审判员崔君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