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宁市旺源纸品包装厂,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二山。
负责人孔某。
申请人南宁市旺源纸品包装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略)、出票金额为伍万元整、出票人为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1年9月22日、收款人为广西金海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3月22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郑银优北支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宁市旺源纸品包装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俊阳
审判员彭磊
代理审判员孙瑾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