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200
被告人全某,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2003年6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本案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0年8月24日减刑释放。2011年9月15日因诈骗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现押慈利县看守所。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全某波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1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被告人全某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全某波以看望生病的女友为由,将被害人肖某一辆价值人民币4714元的宗申片摩托车骗走后卖给他人。案发后,被骗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肖某。
2、2011年9月1日晚,被告人全某波以去办事为由,将被害人彭某一辆价值人民币3788元的隆鑫牌摩托车骗走后卖给他人。案发后,被骗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彭某。
3、2011年9月6日晚,被告人全某波以去办事为由,将被害人朱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币4960元的隆鑫牌摩托车骗走后卖给他人。
综上所述,被告人全某波共诈骗作案3次,诈骗总价值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全某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被害人肖某、彭某、朱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莫某某的证言,慈利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慈利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慈利县人民法院(2003)慈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武陵监狱释放证明书、慈利县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查明被告人全某波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全某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诈骗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2、被告人全某波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从轻处罚。3、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被骗车辆,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全某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全某波的刑期自2011年9月15日起至2013年3月14日止。所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叶良权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柴澧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