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邵某与被执行人xx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0)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邵某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公司已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王晓林
执行员罗娟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