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道县小边河水电站。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电站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南永州水利水电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周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韩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7日作出的(2010)永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道县小边河水电站、湖南永州水利水电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陈某、蒋某、何某慧、姚某、唐某、刘某、杨某、周某乙、韩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道县小边河水电站经过评估,2011年7月13日、7月29日、8月16日,本院委托永州市龙腾拍卖有限公司进行三次公开拍卖,道县小边河水电站均流拍。目前,道县小边河水电站及合伙人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其担保单位湖南永州水利水电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执行能力。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文件精神,本院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7日作出的(2010)永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英耀
审判员唐某德
审判员谢宏文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