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州市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承恩,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