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执行人毛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2008)道民一初字第X号周某乙与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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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胡英耀
审判员唐新德
审判员谢宏文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何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