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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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某第二看守所。

南宁某X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西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某X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某,被告人宁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4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宁某在南宁某X镇X路一号爱浪网吧,盗窃了被害人刘某的两台阳关家园牌家园SH-9177电脑显示器。经南宁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显示器价值为人民币1350元。被盗的电脑显示器已追回并退还受害人。

2.2009年7月1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宁某同欧某荣(绰号“X”)、马乐相(此二人已释放)在南宁某X镇X街X号门口盗窃了被害人周某某的一辆新大洲本田x-A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略)、车架号:(略))。经南宁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750元.

3.2009年10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宁某伙同姚飞(另案处理)在南宁某X区X路X号南宁某职业技术学院工地宿舍盗窃了受害人莫某某的一辆钱江x红色两轮摩托车(车牌号:桂x、发动机号:(略)、车架号:x)。经南宁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2950元。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退还受害人。

另查明:第2起盗窃的受害人报案后,经公安干警布控,于2009年10月9日晚在金陵镇抓获有盗窃嫌疑的被告人宁某。被告人宁某被抓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1、3起盗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宁某在天花板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购物清单复印件、用户档案及使用说明书复印件被盗情况及损失费用说明,证人林某、欧某、马某和罗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周某某和莫某某的陈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现场、赃物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合计达人民币505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宁某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予酌情从轻处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责令退赔。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10月9日起至2010年12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宁某向受害人周某荣退赔人民币750元(退赔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何丽宾

人民陪审员舒江云

人民陪审员黄润

二O一O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陆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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