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女,生于1973年1月22日,汉族,退休工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郭某甲,女,生于1959年10月24日,汉族,工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郭某乙,女,生于1963年4月22日,汉族,工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郭某丙,女,生于1966年2月23日,汉族,工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郭某丁,女,生于1969年12月19日,汉族,工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郭某戊,男,生于1972年10月5日,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洛南县X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被执行人陕西晶玉石业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等6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商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x.84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晶玉石业装饰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姜某某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洛南县X乡建设局自觉履行了赔偿义务x.84元,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不愿承担,本院于2010年3月25日从被执行人洛南县X乡建设局银行账户划拨利息2895.28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商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增锋
审判员唐勇
审判员党军生
二O一O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张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