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谢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号。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李卫兵,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蒋XX与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XX、被告谢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卫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蒋XX与被告谢XX自愿离婚,本院依法准予;
二、原告蒋XX与被告谢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添置的位于株洲市X区XX办事处XX社区散户房屋一栋(共七间房),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三间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即原来位于XX开发区X组:株房私字NO.x),其他四间未办理产权登记。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的三间,原告蒋XX享有一间的权利,即其中一间归原告蒋XX所有,后来添置的四间原告蒋XX享有其中两间的使用权。办理了产权登记的另外两间归被告谢XX所有,后来添置的四间房屋被告谢XX享有其中两间的使用权;
三、原告蒋XX享有的共计三间房屋由婚生女谢XX居住,原告蒋XX不出租、不居住。如果以后发生征地拆迁,该房屋享有征地补偿款的话,办理了产权登记的一间和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两间房屋的征地拆迁补偿款由原告蒋XX享有,其余的房间所享有的征地拆迁补偿款由被告谢XX享有;
四、其他搭建的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四间房屋、一间厕所归被告谢XX使用,如有拆迁补偿款就归被告谢XX享有;
五、被告谢XX自愿放弃追究原告蒋XX涉嫌重婚的权利;
六、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蒋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强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郑蓉
附:房屋分割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