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汝城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湖南省汝城县X镇三星圩。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汝城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不服汝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汝劳人仲案字(2011)第X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第一项。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日,明某到汝城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从事计算机教务教学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明某的工资由底薪、奖某、课时费构成,月平均工资为1279.3元。汝城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未为明某缴纳失业、养老保险,未支付明某2011年1月10日至2011年2月20日工资。2011年3月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2011年3月21日,明某就职于桂东县中等技术职业学校。2011年11月14日,明某自行缴纳了2010年3月至2011年2月的社会养老保险金5120.40元,其中单位应缴部分3657.6元,个人应缴部分1462.8元。汝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一、终局裁决部分:(一)裁决被申请人汝城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明某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损失3657.6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汝城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97.3元;(三)裁决被申请人汝城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1年1月10日至2011年2月20日工资1632.21元(1279.3元+6日×1279.3元/21.75)。二、非终局裁决部分:驳回申请人明某请求被申请人汝城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仲裁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汝城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支付明某4000元,此款限协议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本案无其它争议,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三、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本调解书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汝城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负担。
审判长胡桐辉
审判员欧泽毅
审判员许永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何某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第八十八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