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x,男,汉族,197x年5月10日出生,住韩城市X区x号楼x单元x层东户,农民。
被执行人韩城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王x依据的薛xx与韩城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陕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薛xx于2011年9月22日于王x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判决书确定债权转让于王x,并经韩城市公证处(2011)韩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王x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212500元及利息9500元、案件执行费3230元。
在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韩城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后在我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3月1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由韩城市xx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王x人民币183000元;下余诉讼费8000元、执行费3230元由韩城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薛xx将持有的王xx抵押股票收款收据一张交付王xx。本案以执行和解结案,双方再无纠葛。现本案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丰
审判员路平
审判员李永峰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