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居民。
员xx因道路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华阴市人民法院(2012)阴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员xx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员xx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员玉怀撤回上诉,按原裁定执行。
审判长杨静
审判员刘晓峰
助理审判员何妍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赵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