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丁,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蒋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陈某丁与被执行人蒋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7日作出的(2010)临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丁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查明,依据本院(2010)临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蒋某赔偿申请执行人陈某丁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蒋某未能履行。现申请执行人陈某丁向本院书面申请该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临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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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谢建洲
审判员蒋某才
审判员虞典耀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