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失火罪,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纪建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4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到林州市X村西法济寺西山神庙西26米处上坟时,上坟烧纸明火没有完全熄灭离开,后引起山火烧毁林木。经林州市林业技术推广站技术人员鉴定,造成火灾面积共计585亩,其中有林地220亩,裸岩117亩。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家属就民事部分与被害单位林州市X村委会已达成协议,并赔偿被害人单位人民币2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卢某X、张某、任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技术鉴定及辨认笔录、赔偿协议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火灾面积共计585亩,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失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卢某某在庭审中悔罪,且民事部分已通过家属赔偿被害单位,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荣跃
审判员路宏山
审判员高洁
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元小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