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支公司。
负责人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富兰,河南富豪(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钟勤勇,河南思远(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延津支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09)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09)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支公司预交的上诉费1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孙某
审判员刘强平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刘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