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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诉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甲,女,45岁。

被告黄某乙,男,44岁。

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未答辩及提供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8年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于1990年3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于X年X月X日生育次子,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自2011年3月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且被告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原、被告自2011年3月间分居生活至今,及被告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经常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破裂,但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正确处理家庭关系、珍惜夫妻感情、多关心原告,各自克服不足之处,互让互谅,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黄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乘涛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李毅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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