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2011)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龙某已自动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田某人民法院(2011)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运民
代理审判员刘学柏
代理审判员郑红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邱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