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某人,新田某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1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某柏于2011年11月1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邱毅担任记录。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4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胡××(现已独立生活),X年X月X日生育女孩胡××。婚后无共同财产,在原告赵某弟弟处有共同债权1000元,欠原告赵某亲戚2000元,欠被告胡某亲戚3000元。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性格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与被告胡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孩胡××由被告胡某抚养教育并独自承担抚养教育费;
三、原、被告欠赵某亲戚的2000元债务由原告赵某偿还,欠胡某亲戚的3000元债务由被告胡某偿还,原告赵某弟弟欠被告胡某1000元,由原告赵某负责收回,在调解书生效之日交本院转付被告胡某;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某柏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邱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