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北农康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北京北农康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盖某某,男,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北农精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X号门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斌,河北邯郸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志刚,河北邯郸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北农精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志刚,河北邯郸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张某某与刘某乙均系北京北农康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农康地)股东,张某某同时任公司董事。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不得投资其他竞争行业。2003年1月15日,张某某、刘某乙作为股东与其他4位股东出资成立北京北农精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农精准),张某某任董事及总经理。北农康地主要生产一种盐碱土壤改良剂康地宝。北农精准生产中低产田土壤增效剂效力增。两种产品适用范围相似,均需农业部颁发肥料登记证。当事人均认可上述事实,并表示愿意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北农精准农业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某、被告刘某乙停止生产及销售等经营活动。
至迟在2003年12月12日前,被告北京北农精准农业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递交解散公司的书面申请,按规定清算并注销公司;并将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和解散申请向原告北京北农康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
原告北京北农康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保证配合北京北
农精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解散程序的启动与进行。
被告北京北农精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存效力增
产品不再进行销售,如违反该义务,被告张某某与刘某乙保证在原告北京北农康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之日起三日内各自向原告北京北农康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北京北农精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解散及
停止销售存货义务后,原告北京北农康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保证不再追究被告北京北农精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本案责任。
案件受理费六千四百一十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京北农康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四千四百一十元,被告张某某、被告刘某乙负担二千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马秀荣
人民陪审员连青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杨德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