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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陕西省×县X村民,现住西安市X村安置楼×排×号楼×楼×户。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X村民,住该村××号。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村××号。

委托代理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村×××号。

本院于201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村组给每人分配64000元,原告的分配款均由被告领取。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3月29日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5万元,但被告至今未依约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依约支付原告5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原告将其户籍转出后,其给付原告5万元,现原告未按照约定将其户籍转出,至今落户被告名下,致使被告现无法谈婚论嫁,给被告造成一定损失。现仍要求原告将其户籍立刻迁出后同意支付5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3月29日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无子女,无财产分配,无债权债务,女方(即被告)一次性支付男方(即原告)支付5万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依约支付原告5万元。庭审中,被告提交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3月2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离婚后,女方(即被告)一次行性支付男方5万元;离婚后,男方(即原告)户口无条件分出,自2010年4月,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参加该村组的一切分配。

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申请书、声明一份、离婚协议书及庭审笔录等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已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在离婚时约定,由××一次性支付×××5万元,该约定属合法有效条款,应予以保护。故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要求将原告户籍迁出其村组,因不属于法院受理之范围,故不予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承担。因此款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将此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红联

审判员郭天鲁

代理审判员石娟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尹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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