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籍住湖北省仙桃市X村XX号,现住西安市X区甘家寨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陕西XX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街柿园坊东方星座A座XX层XX号。
法定代表人逯XX,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郑XX与被执行人陕西XX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2006)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国华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支付35983.8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XX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陕西朗基罗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收到本院执行通知后,向本院交纳案款5000元及执行费440元,并就剩余债务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由刘XX就剩余债务履行提供执行担保,本院遂终结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陕西XX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郑XX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依法恢复本案执行程序,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缴纳剩余案款,现被执行人已将剩余案款缴纳至本院,本院依将全部案款35983.89退付申请执行人郑XX,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的(2006)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赵科
执行员郭宝平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郭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