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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徐XX与被执行人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徐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云南省丽江市X镇漾江社区丽江人家白玉园XX号,身份证号码:XX。

被执行人孙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江西省樟树市X组X号,身份证号码:XX。

申请执行人徐XX与被执行人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2011)樟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XX向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2012)樟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并请求本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持有的相关股票,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要求我院协助将我院依法扣押的被执行人孙XX持有的陕西高科医疗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予以拍卖或变卖,但申请执行人两次明确表示要求将被执行人孙XX持有的股票过户至其名下,对此,我院尊重案件当事人的意愿,不宜再按照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所要求的内容办理,以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于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要求我院协助执行的事项与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存在差异,我院已将此案退回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雁民执字第X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卫

代理审判员何燕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杨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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