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x。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江来访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