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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中原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公司及原审原告王某乙房屋买卖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郑州佳宝电器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路未^f,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中原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庄,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基禄,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郑州佳宝电器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路未^f,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中原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公司及原审原告王某乙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5元,退还李某。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崔航微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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