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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合同诈骗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满族,小学文化,司机,住(略)。2012年2月20日因合同诈骗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慈利县看守所。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2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16日,被告人陶某化名“X”的假驾驶证(身份证号(略),住(略)X镇X路X号)、承运车号为辽x与平安货某信息部的袁某在平安货某信息部签订《平安货某信息部货某合同》,合同约定承运被害人刘某的柑桔1车33吨,装货某点湖北省宜都市X镇湘鄂果业,卸货某点北京或者沈某,运费到北京人民币7500元,到沈某人民币10500元,先付运费人民币5500元,货某后再付剩下的运费。签订合同后被告人陶某到湖北省宜都市X镇湘鄂果业装货,得运费人民币5500元,装货某其将货某走,中途其将假牌照辽x换成真牌照辽x,并将假牌丢弃,又将用于与袁某联系的手机卡(略)丢掉。同年11月20日货某到北京后其没有将货某到货某指定的北京卸货某,而是将货某到河北唐山水果批发市场,并以每斤1.1-1.0元的价格批发给水果小商贩,得赃款人民币63000元。2012年2月22日该车甘桔经湖北省宜都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76084元。

2011年11月下旬,被告人陶某采用类似手法,使用手机号为(略),姓名为张涛,号码为(略)的假驾驶证,假车牌辽x等假冒信息与慈利县四通货某站联系的杨XX签订了《货某运输协议书》,协议约定到慈利县X镇柳林装柑桔32吨,货某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货某后付运费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陶某装货某中途将假牌照辽x换成真牌辽x,并于同年12月2日将柑桔拉到内蒙古赤峰市西城水果蔬菜批发市场,以每斤1.3-1.2元的价格批发给了水果小商贩,得赃款人民币7万余元。2012年2月22日该车柑桔经湖南省慈利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7740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陶某利用合同诈骗作案2次,诈骗财物共计人民币15898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证人袁某、罗某、沈某、谢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杨XX的陈述,货某合同、收某、车辆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陶某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的犯罪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陶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陶某的刑期自2012年2月20日起至2014年8月19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文华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芳

附相关法律条款: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某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某、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某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某、货某、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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