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2010年7月27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0年8月3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于2010年7月26日晚19时许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省道S216线行至商城县X路段x+326m处时,撞上堆放路边的水泥涵管,致乘坐人周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商城县交警大队认定:谢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害人方亲属共得到经济赔偿1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谢XX、周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谢某某系初犯,当庭认罪,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陈尧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周&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