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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被告肖某甲、肖某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

被告肖某甲,男。

被告肖某乙,女。

本院于2012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肖某甲、肖某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陆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被告肖某甲、肖某乙夫妇包工给原告张某及其妻李四女为其建住房。2011年5月18日上午9时许,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从三楼楼面跌至地面受伤,原告的伤经法医鉴定腹部及左上肢综合评定构成六级伤残;面部、胸部及髋部损伤均评定为十级伤残。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已为原告支付医疗费6000元。因双方对原告的损失赔偿协商不成,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赔付医疗费、误某、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20073.5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肖某甲自愿赔付原告张某各项损失40700元(不含两被告原已支付原告的6000元),从2012年5月开始每月支付原告1000元,直至付清为止,每月的款项于每月月底之前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4602元,减半收取230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670元,共计3971元,原告张某自愿承担;

三、原告张某自愿放弃对被告肖某甲、肖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陆阳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谢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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