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原阳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苗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崔荣文,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郑某甲,系郑某丁之父,基本情况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以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夏永强,新乡市老龄委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阳县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英、郑某丁、王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原阳县人民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退费。
审判长史磊
审判员沈志勇
审判员王某卿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