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告郑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郑某乙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1年12月30日晚8时许原、被告在被告郑某乙中因口角发生争执,后双方相互殴打,在打斗过程中,将原告郑某甲打伤,经鉴定原告伤势已构成轻伤。此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争执,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承认案件事实,同意调解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郑某乙一次性支付原告郑某甲各项赔偿共计一万八千元整,2012年6月16日下午5时前给付4000元,2012年6月21日下午5时前给付14000元;
二、被告郑某乙给付赔偿款后,原告郑某甲主动放弃对被告的刑事追诉权利。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柯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郑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