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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汉民监抗字第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汉民监抗字第1号

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

申请抗诉人田孝清(原一审被告)与被申请人徐丽(原一审原告)、张华云(原一审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4)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抗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鄂汉检民行抗字(2008)X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审查认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提出的抗诉理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彭远洋

审判员伍新明

代理审判员徐晟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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