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张发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司法局干部,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郭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郭某诉称,原、被告夫妻因性格的差异,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邓某辩称,同意与原告郭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4年下半年经双方父母做主,原、被告确定恋爱关系,于2005年12月28日在祁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儿子邓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的差异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为此起诉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郭某与被告邓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邓某由被告邓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担;
三、原告郭某在新华保险公司的保单归原告所有,原告一次性支付8000元给婚生子邓某。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柯
二O一二年二月一十七日
书记员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