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38岁。
被告何某,女,3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1月18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欧秧生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蒋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