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如东某纤维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某福利二厂
本院在审理原告如东某纤维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某福利二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东某纤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6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斌
书记员徐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