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方彦,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舒某某,男。
原审被告崔某某,男。
上诉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舒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0)光民裁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由于上诉人在本案中与被上诉人没有直接和明确的雇佣或劳务关系,为有利于查清本案事实,节约诉讼成本,本案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即陕西省宝鸡市陇县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陕西省宝鸡市陇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崔某某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光山县X镇,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管辖该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永宏
审判员邰本海
审判员黄某田
二0一0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吴孔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