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原告唐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9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波、代理审判员唐某乐贤、代理审判员彭义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代理书记员何某广隶担任记录,并于2012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唐某、被告何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7月1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还经常动手打原告,对家庭及小孩不负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法院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
被告何某辩称,夫妻感情破裂是实,同意离婚,但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自己不承担抚养费,对于原告所说被告经常殴打原告的事情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7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一男孩,取名何某(化名)。后由于被告外出浙江,双方分居三年半。婚生男孩何某出生后一直跟随被告父母生活。另据查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存款。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唐某与被告何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何某(化名)由被告何某抚养,原告唐某自愿承担小孩抚养费每年1500元,于每年1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当年抚养费,此后小孩教育费凭发票由原告唐某承担一半,小孩长大后随父随母听其自愿;
三、被告何某原欠原告唐某父母3500元,原告唐某自愿折抵此前的小孩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自愿负担。
本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波
代理审判员唐某贤
代理审判员彭义军
二O一二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何某隶